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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省放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

作者:杜贝特日期: 2013-09-12

随着医疗保险事业和群众实际需求的发展,目前实际运行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使用中存在的使用范围过窄、异地使用不方便、监管难度大等问题逐步显现。为方便参保职工,进一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,近日,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《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功能的通知》(鄂人社发[2013]47号),从2014年1月1日起放宽个人账户使用范围,进一步加强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监管。


(一)放宽个人账户使用范围。在原有支付范围的基础上,适当扩大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。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、体检、接种疫苗发生的各类药品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,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、食健字号的保健食品、经卫生部门批准的消杀类产品、家用医疗器械及耗材的费用。有条件的地方可允许参保人员用个人账户资金为家属支付医疗费用,为本人和家属缴纳医疗保险费。


(二)处理好几类人员个人账户资金。对于已办理异地安置相关手续的退休人员,其个人账户余额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;此后的个人账户配置资金经本人申请可以定期支付给本人。

对于跨统筹地区就业或其他原因流动的参保人员,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,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本人;因故不能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或转移接续后无个人账户的,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本人。


参保人死亡的,注销个人账户,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;没有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,资金划入统筹基金。


(三)加强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监管。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,严厉查处利用个人账户串换项目、虚开发票、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。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,凡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买卖规定以外商品的定点零售药店,一律取消定点资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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